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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年需要研究的招投标几个法律问题

浏览次数: 日期:2018-01-03 17:49:21

 2018年需要研究的招投标几个法律问题

 
一、联合体投标之行政处罚
 
  联合体成员违法法律相关规定,如果应当行政处罚,处罚的当事人是谁?是谁犯错谁买单?还是处罚联合体?联合体既不是法人也不是其他组织,他能属于处罚对象吗?能不能处罚联合体所有成员?是否需要区分其他成员知情还是不知情?

二、串通投标之行政处罚
 
  串通投标,必有两人或两人以上,一般情况下串通者中必有一个是主谋,那串通投标是按共犯处罚呢还是分主犯和从犯来处罚呢?
  串通投标的罚款是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,但是如果该项目招标失败,但串通投标违法事实已经存在并经查证属实,又该如何处罚呢?以什么为处罚标准呢?

三、电子交易平台大数据之所有权
 
  电子交易平台的建设如火如荼,但是我们不能忽视的一个问题是:电子交易平台的大数据产权归属问题,招标人、投标人、代理机构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留下大量的数据基础信息,这些数据信息的所有权归谁?谁有权开发利用?
 
四、黑名单之法律属性
 
  很多部门习惯设立黑名单制度,比如某部委最近刚出台的规定中就有,那就需要去研究,黑名单倒底是什么法律属性,是行政处罚还是行政管理,行政监督部门有没有权设立黑名单制度?你设置黑名单的法律后果是什么,期限是多长?如何救济?
 
五、约定高于法定的边界问题
 
  招标采购是一个民事法律行为,在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的情况下,约定可以高于法定,但是不是可以无原则的约定高于法定,这是个问题,比如说建设工程资质标准,投标人资格要求不可以提高等级,因为这涉嫌排斥潜在投标人。因为资质许可法定,那约定和法定之间的边界到底在那里,这需要研究:
  例:2017年5月,某项目招标,招标文件规定:近五年被行业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的,禁止参与本项目的投标,A曾因串通投标被某市行业主管部门禁止其二年投标资格,时间自2015年1月2日至2017年1月1日,A不服,提出异议,招标人答复是:基于诚信原则和约定大于法定原则,我招标人有权设定该投标人资格要求。
  从行政处罚的角度,行政处罚期满,禁止投标就自动失效,因此招标人的做法涉嫌排斥潜在投标人,变相延长了行政处罚的期限;但从诚实信角度看,你曾经不诚信,为了体现诚实信用原则,我不欢迎你,好象又有点说得过去。从社会学的角度,每个人都有可出现犯错,行政处罚已经给了其惩戒,行政处罚期满后应当给予以改正的机会,就好比刑满释放人员,如果在回归社会后感觉不到社会的关爱,他有可能再次走入歧途。因此如何取舍是我们需要面对的选择难题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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